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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继承房产登记须知

    在进行房产登记过程中,对于继承房产应提供的资料,大家众说纷纭。常有人提问:“什么是继承?为什么父母也能继承子女财产?我为什么不能全部继承?为什么叫我提交继承公证书?”等等。

办理房产继承登记,要了解继承的有关知识和规定,以及登记房屋的规定。

一、继承的有关知识

(一)继承的特征

继承是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、职务、头衔、地位等的属性和方法。

继承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:①是一种财产权利。是通过继承实现财产的移转。②以人身关系为基础。是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婚姻、血缘等关系为依据而确定的。③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。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,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,继承权才成为既得权,开始遗产继承遗嘱继承的,还需要有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法律事实。

那么,继承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呢?《继承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。”通俗的说,人死了,才能认定为开始继承。就是说:法律对继承进行了约束,规定了什么时间才能算继承开始。它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(见失踪和死亡宣告)的时间是继承开始时间。

(二)继承的种类

根据《继承法》第五条“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”的规定,继承可为四种:第一种,根据继承财产的方式不同,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;第二种,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大小,分为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;第三种,根据参与继承的人数多少,分共同继承和单独继承;第四种,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辈分高低,分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。

(三)继承人的确定

什么样的人才能继承,如何确定,根据《继承法》规定,分如下情况:

1、法定继承。根据《继承法》第十条“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”的规定,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
2、遗嘱继承和遗赠。《继承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,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。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。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、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。”

(四)继承财产的范围。究竟继承人能继承什么种类财产,继承的财产都包括什么,《继承法》第三条规定:“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,包括: (一)公民的收入;(二)公民的房屋、储蓄和生活用品;(三)公民的林木、牲畜和家禽;(四)公民的文物、图书资料;(五)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;(六)公民的著作权、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;(七)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(是指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)。”

二、登记房屋的规定

通常意义上讲的可以登记的房屋,是指周围有墙,能防风避雨,御寒保温,供人们在其中工作、生活、学习、娱乐和储藏物资,并具有固定基础,层高一般在2.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。根据某些地方的房屋生活习惯,可供人们常年居住的窑洞竹楼等也应包括在内。

2012年建设部颁布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》对可以登记的房屋的概念从新进行了界定,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》2 术语和代号2.1.2规定:“房屋是指有固定基础、固定界限且有独立使用价值,人工建造的建筑物、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。”

三、继承房产登记

根据《房屋登记办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(一)登记申请书;(二)申请人身份证明;(三)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;(四)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;(五)其他必要材料。前款第(四)项材料,可以是买卖合同、互换合同、赠与合同、受遗赠证明、继承证明、分割协议、合并协议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,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。”

其中第(五)项“其他必要材料”,一般而言,是针对特定登记类型和个案收取的资料,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,并非要求所有的登记都收取此类材料。这些要件可能包括:(一)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,应提交政府的批准文件。(二)交纳契税的凭证(《契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:“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,土地管理部门、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、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。”)。(三)测绘图件:房屋分割、合并的测绘图件。(四)各种佐证或按规定要求申请人补充的材料的证明文件。如遗失声明、委托书、公证书等。

特别是其中第(四)项“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”, 对办理房屋权属继承登记的,根据司法部与建设部《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》(司公通字[1991]117号)“第一条:继承房产,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‘继承权公证书’和房产所有权证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。第二条: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,应当办理公证。遗嘱人死亡后,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‘遗嘱公证书’和‘遗嘱继承权公证书’或‘接受遗赠公证书’,以及房产所有权证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。”、建设部颁布的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》附录B.0.16 “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下列材料应经公证:1、因继承、受遗赠事实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、受遗赠文书,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、受遗赠事实的除外;……”建设部颁布的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》附录表C.1.4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》第11项明确“继承登记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。”及《公证法》“第二条: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,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、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。第十一条:根据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,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:(一)合同;(二)继承;(三)委托、声明、赠与、遗嘱;(四)财产分割;(五)招标投标、拍卖;(六)婚姻状况、亲属关系、收养关系;(七)出生、生存、死亡、身份、经历、学历、学位、职务、职称、有无违法犯罪记录;(八)公司章程;(九)保全证据;(十)文书上的签名、印鉴、日期,文书的副本、影印本与原本相符;(十一)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,有关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。”的规定,应当是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。

供稿  村镇处侯军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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